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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31 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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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五部门全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五部门全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全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和公安部的有关通知精神,自治区决定从2011年9月中旬至12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防火安全责任,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等“五大”活动的工作部署,集中力量,全面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高层与地下建筑、仓储物流等场所以及“城中村”、城市老街区为重点,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1. 场所是否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是否通过审核、验收、备案以及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是不是满足要求,是否被锁闭、封堵或占用;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是否安装金属护栏、广告牌,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

  1.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 化学危险品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混存、混放;

  1. 所在建筑是否经过有关住建、规划、消防等部门许可,取得合法资格。经营场所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3.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建筑防火规范以及公安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GA703-2007)》(见附件)。

  1.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被锁闭、封堵或占用;

  1.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 新建、改建、扩建仓库,或将其他用途建筑改做仓库使用的,是否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1. 城镇是否存在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2.“城中村”、城市老街区、出租屋场所是否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违规搭建等隐患问题。

  (二)对涉及建筑结构、设备改造更新的,要合理确定整改内容,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对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地疏散行为,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的,要依法查处并坚决予以。

  (六)对正在施工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建设单位拆除。

  (七)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内部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限期消除隐患。

  (八)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九)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地政府要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督促隐患单位按时完成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除依法处罚外,要报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通报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年底前整改完毕。

  (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要等规划性问题,当地政府要及时调整规划,并加大投入,增设公共消防设施。

  (十一)针对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的“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城中村”、城市老街区等火灾隐患区域,各地要认真组织并且开展拉网式排查,并采取切合实际的整治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1.对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迁出住宿人员,并依法查处。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业整改、迁出住宿人员。

  2.对存在火灾隐患的租赁房屋,要依法督促整改。其中对严重超员且房屋耐火等级、安全地疏散等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停止租赁,迁出租住人员,待整改合格后才能重新租住,并严格限制租住人数。

  3.对没有有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以及违章搭建、加高的自建租赁房屋要依法实施;对无照经营的“三合一”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4.对“城中村”、城市老街区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区域性问题以及“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相对密集的区域,当地政府要纳入统一改造计划,分类、分片、分阶段进行治理,对涉及范围较大的整治行动,要调集足够人员参与,并切实做好维稳工作。

  5.加强整治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建筑、消防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服务组织,深入现场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治方案,减少成本,提高整改效率。

  6.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广点式报警、简易喷淋等技术防范手段,改善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达到防范火灾发生的要求。

  7.结合暂住人口和出租住宅管理,加强对“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8.对不配合整改、拒不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和法规,依法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一)公安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依法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单位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做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城区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有关情况做排查整治;对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建筑,依法进行查处。

  (三)文化部门。部署各娱乐场所和直属文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吊销拒不根据相关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消防部门认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达不到整治要求并建议取缔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照法定权限,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安监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排查整治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分组织部署、排查整治、检查验收3个阶段开展。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高层与地下建筑、仓储物流等场所以及“城中村”、城市老街区的消防安全现状,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及时组织动员部署。

  一是摸底排查(10月31日前完成)。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本地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高层与地下建筑、仓储物流场所、出租屋以及“城中村”、城市老街区逐一排查。排查整治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报送当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重大火灾隐患情况要报送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是集中整治(11月30日前完成)。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整改期间发生火灾;对未按要求整改隐患的单位,要严格依法处罚。对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隐患单位,各地政府要实施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火灾隐患。

  各市要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整治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12月底,自治区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市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做检查验收,并实地抽查各类场所排查整治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排查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将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广泛开展排查。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作出处理。要在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形成较为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尤其是针对近年来“三合一”场所大量增加的情况,各地在制定和落实村镇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审批、房屋权属和工商注册登记等审批环节中,要严把源头审批关,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曝光火灾隐患,营造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要大力宣传安全和疏散逃生常识,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的消防监督。对举报火灾隐患的群众予以适当物质奖励,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长效管理,巩固成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以往火灾隐患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长效监管措施。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将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轨道,不断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要积极研究制定 “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场所的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制度,防止失控漏管。要深入推动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消防重点单位通过达标验收。

  (五)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各级各部门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排查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市要将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2011年12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线)。在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公安部GA703-2007)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1.2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1.3 除A.1.2 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 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保障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A.1.7 层数不超过2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住宿少于5 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地疏散的需要。

  A.2.1 A.1.3条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h 的不燃烧体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5h 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A.2.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5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A.3.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A.3.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A.3.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A.4.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A.4.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 50116 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 的规定。

  A.4.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A.4.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A.4.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A.5.2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A.5.3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用到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 50354 的规定。

  A.5.4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A.5.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够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A.5.6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A.5.7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桂政办发〔2011〕171号)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11-07348362011年桂政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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