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18 报警系列
《常州市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全市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就加强全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校外托管机构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常州市内举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提供非在校时段临时看护、餐饮和休息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家长、亲友之间互相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于本意见所称托管机构范畴。
托管机构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严禁未经行政许可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培训;严禁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严禁从事与托管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营利性托管机构须依法到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应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营(业务)范围统一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
2.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的相关规定,生均建筑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
3.托管机构应该依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学生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不得聘用具有性侵、猥亵、虐待、暴力伤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4.托管机构要合理收取托管费用,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其它费用,托管费用一次性收取不允许超出3个月并按实结算。
5.托管机构要依法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6.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服务标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满意度。
1.托管机构经营者为其经营场所内房屋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传染病防治等的第一责任人。托管机构场所和设施应符合建筑、消防、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和法规规章要求的相关条件。
2.托管机构应当依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敷设电线和使用电器产品应当符合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安全规定用电。
3.托管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并按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托管机构提供食品但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从有资质的食品经营者处购买食品,索取并保留消费票证,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
4.托管机构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应当预防和避免性侵、猥亵、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事件,对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实施侵害和被侵害学生的监护人,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对严重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落实好学生的接送管理,托管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不得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切实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
6.托管机构内要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监控视频保存期不少于30天,不得泄露视频内容,保护学生隐私。
7.托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鼓励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托管机构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协调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投诉信访处理工作。
各地对本辖区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托管机构管理的具体办法,引导、督促托管机构安全、规范运营,确保托管服务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托管机构安全监管责任;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对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对职权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托管机构。
教育部门负责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合法合规托管机构;依法查处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禁止学校在职教职员工举办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禁止学校与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办理营利性托管机构经营主体登记,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价格、广告、合同、不正当竞争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审核;提供安全防范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托管机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消防审验工作,指导属地开展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属地做好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托管机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日常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管机构灯光照明和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及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乡镇(街道)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并将职能部门对托管机构的监管情况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对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托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推送给所在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要将托管机构纳入日常网格化巡查体系,发挥网格化治理优势,对托管机构安全风险隐患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托管机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违反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经营行为等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有不良记录的托管机构要增加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实施重点监管。各地要探索建立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利用寒暑假等重要时间节点,联合消防、公安、住建、应急、卫健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托管机构消防、建筑、食品、卫生等安全风险隐患和经营行为集中排查整治,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经营的托管机构。建立集中整治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台账,分工负责,督促托管机构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安全风险隐患问题逐一整改销号。
(一)托管机构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不整改或造成火灾的,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和法规进行查处。
(二)托管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行为的,或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进行查处。
(三)托管机构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等案件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和法规进行查处。
(四)托管机构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的,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进行查处。
(五)托管机构未依规定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存在不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进行查处。
(六)托管机构存在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的行为,教育、科技、文广旅、体育部门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进行查处。
托管机构因不规范经营导致重大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已实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地区,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和实施。
托管机构举办者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性侵、猥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托管机构应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业务)范围应包含“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登记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登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登记名称中不得含有“教育”“培训”等误导性词汇。
1.托管机构是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提供非在校时段临时看护、餐饮和休息等校外托管服务,实际经营场所应与登记地址一致,未经登记不可以从事托管服务。
2.托管机构未经行政许可,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活动。不存放、提供和组织购买教材、教辅、试卷等有关的资料和学习用品、用具,不提供统一批改作业、试卷等服务。场所内不设置讲台、黑板(白板)等教学用具。
3.托管机构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开展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1.托管机构场所应当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得选用工业生产厂房、居民住宅、临时建筑、危房、仓库、车库、医疗卫生用房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3.托管机构应具备与托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生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
1.托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和法规,托管场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托管机构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托管场所应设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位于高层建筑内的、托管12岁以下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需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相关规定。
3.托管机构场所每100平方米(面积不足的,按100平方米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5千克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按标准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房间内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配备足够的逃生辅助设施(逃生面罩)。
4.托管机构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安全出口违规使用“电子门禁”。
5.托管机构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规范电气设备使用管理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7.托管机构场所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
8.托管机构的厨房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别的部位分隔,并应配置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9.托管机构举办者和工作人员应学会使用室内消火栓、灭火器、逃生面罩、逃生滑道等消防设施设备,并能引导学生安全地疏散。托管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并且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做记录。
托管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2.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3.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时,应查验相关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建立相应记录。
4.食品加工制作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5.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之后。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可以少于125克,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提供食品但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从有资质的食品经营者购买食品,索取并保留消费票证,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
1.托管机构应该依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学生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信息要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公示。
2.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别的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3.托管机构不得聘用具有性侵、猥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应当落实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及从业禁止制度。
4.托管机构中从事食品制作加工、饮用水管理等岗位的工作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1.托管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2.托管机构应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监控视频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有条件的托管机构可安装与公安部门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
3.托管机构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并实行男女分房,不可以设置通铺。
1.托管机构环境卫生整洁,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定期对公共用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
2.托管机构应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3.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情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4.托管机构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证托管学生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1.托管机构举办者要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2.托管机构要建立完整并严格执行消防、食品、卫生、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公示。
3.托管机构要定期组织托管学生进行有关紧急状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5.托管机构要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托管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6.托管机构要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机构的学生交予不相关的人员,学生离开托管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值班、巡查。
1.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托管机构举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停止经营活动,封存食品原料和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和教育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
3.发生传染病疫情,托管机构举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4.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托管机构举办者应及时组织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对所在地街镇政府、消防、公安、应急管理、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5.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事件时,托管机构所在地街镇政府及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保护措施,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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